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1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叶景东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E区1411101。
经营者叶景东,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叶景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