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8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机服务中心。
经营场所:龙口市龙港街道桥上村671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国,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心庆,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龙机服务中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龙机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