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37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朝阳镇店,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正街东。
经营者:曾小兰。
被告:内江市中区曾兰兰副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道子田村3社。
经营者:曾小兰。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朝阳镇店、内江市中区曾兰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