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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高桥大市场望云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367号
案件名称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高桥大市场望云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高桥大市场望云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367号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盛永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高桥大市场望云百货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赵友生。

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高桥大市场望云百货批发部(经营者赵友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桥大市场望云百货批发部(经营者赵友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桥大市场望云百货批发部(经营者赵友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龙 峰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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