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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贤与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2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与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全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20号原告:孙希贤。

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杨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宏林,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长寿是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全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贤诉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全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希贤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全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希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贤撤回对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全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被告郎溪亚太广场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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