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795号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果园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NIYAZIFARUKARIG(沈悦志),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龄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99号6幢5、6、7层。
法定代表人NIYAZIFARUKARIG(沈悦志),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龄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定高。
被告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建发汇金国际大厦银座9栋931房。
本院受理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定高、被告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定高、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