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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丹与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王雪丹与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丹,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18号原告王雪丹,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光辉村东南147-1号。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南客村。

法定代表人靳辉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即52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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