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10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刑冬青,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刑冬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以需调取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刑冬青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