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32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东台镇元丰名酒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亭小区1幢底层由东向西第20间。
经营者王辉,男,1982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04251257,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下洋顾村283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东台镇元丰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