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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南京启爱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582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南京启爱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南京启爱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582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启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解雪宁。

被告潍坊市三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南京启爱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刘向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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