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潍坊同合汽车配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辖终146号
案件名称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潍坊同合汽车配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同合汽车配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同合汽车配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中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康大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马鞍山。

上诉人潍坊同合汽车配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将上诉人无关联的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是明显的恶意诉讼,规避地域管辖。

在没有证据证明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有关联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来确定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享有名称为“汽车刹车自动调压控制器”及“汽车刹车变压调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潍坊同合汽车配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由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安顺达”牌ABS汽动制动阀侵犯了其享有的上述专利权。

请求判令潍坊同合汽车配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47万元。

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

本院认为,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被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故原审原告将其列为该案被告之一并无不当。

鉴于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属原审法院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区域。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