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65号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法定代表人:柳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远霞,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佳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殷金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悦佳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1××××.8,外观设计名称“镇纸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