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65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盼盼,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冒险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彬。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冒险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告广州市冒险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