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字3156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组织机构代码71526726-X。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孟龙、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点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7号楼12层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8011370107。
法定代表人胡皓。
被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831522798。
法定代表人余海峰。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微屏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5元,余款人民币71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