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戴红卫,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赖瀚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左思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中1号佰盛灯饰广场5楼11卡。
投资人:唐冠军。
被告:唐冠军,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红卫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左思灯饰门市部、唐冠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红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