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曹树汉与深圳信铭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赛菲尔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844号
案件名称曹树汉与深圳信铭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赛菲尔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树汉,深圳信铭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赛菲尔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盛世太平园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844号原告曹树汉,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曹晖,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雷,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信铭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荟阁13E。

法定代表人胡恒。

委托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赛菲尔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青羊区青羊(大学生)创业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胡恒。

委托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盛世太平园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东明街**号。

法定代表人冯开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衍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丹,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树汉与被告深圳信铭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铭公司)、成都赛菲尔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菲尔公司)、成都市盛世太平园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园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曹树汉特别授权代理人孙雷、曹晖,信铭公司、赛菲尔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新、徐进太平园公司一般授权代理人廖衍玲、顾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树汉诉称,其于2010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床(SA-585)”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11月20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1030158564.0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调查,信铭公司在赛菲尔公司的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上述涉案专利的产品,并在太平园公司销售侵犯上述涉案专利的产品。

信铭公司、赛菲尔公司未经曹树汉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太平园公司作为销售商场,未对信铭公司、赛菲尔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应当对信铭公司、赛菲尔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曹树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信铭公司、赛菲尔公司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ZL201030158564.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信铭公司、赛菲尔公司连带赔偿曹树汉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5080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4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3680元);

三、太平园公司对信铭公司、赛菲尔公司的赔偿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9037号),决定:“宣告201030158564.0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因曹树汉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第201030158564.0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目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曹树汉基于第201030158564.0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

若上述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撤销的,曹树汉可另行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树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