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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山区亿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民初115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山区亿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区亿客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15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山区亿客隆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新茶城B楼北1,实际经营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茗香社区亿客隆购物中心峨桥镇派出所对面。

经营者:周建斌,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西联乡景阳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12166415。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山区亿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山区亿客隆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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