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84号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尔特兰姆·坎德齐奥拉。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卫强,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517号商位经营者。
被告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华。
被告义乌市勇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郭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渭清(特别授权代理),义乌市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与被告方卫强、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勇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卫强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卫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