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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与方卫强、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与方卫强、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方卫强,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勇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84号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尔特兰姆·坎德齐奥拉。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卫强,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517号商位经营者。

被告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华。

被告义乌市勇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郭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渭清(特别授权代理),义乌市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与被告方卫强、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勇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卫强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卫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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