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50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爱尚蛋糕店,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阳光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130631MAOC674W7U 经营者:曹朋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望都县爱尚蛋糕店,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