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191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董红军烟酒百货超市店(个体工商字号),经营场所在南京市玄武区。
经营者董红军。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董红军烟酒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交纳诉讼费29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