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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理富盛发五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理富盛发五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理富盛发五金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64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理富盛发五金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1栋10号)。

经营者夏理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理富盛发五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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