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豪强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负责人罗日积。
委托代理人陈华杰,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上诉人廉江市豪强电器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不是上述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廉江市豪强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电热水壶。
由于廉江市豪强电器厂在网上商城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其侵权行为亦属于利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方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上诉人起诉廉江市豪强电器厂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