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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市胜山上蔡世纪华联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2民初4704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市胜山上蔡世纪华联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胜山上蔡世纪华联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70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上蔡世纪华联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经营者:蓝岳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胜山上蔡世纪华联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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