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6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