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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蓝桥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蓝桥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蓝桥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12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蓝桥商贸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经营者谢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蓝桥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一得阁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蓝桥商贸中心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纠纷,一得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得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一得阁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劼纯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常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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