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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六知民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一弘,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经营人黄景和。

委托代理人丁明胜,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程程,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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