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44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盛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安丘市大盛镇大盛村。
法定代表人:刘松立。
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安丘市兴安街道小石泉西北角100号。
负责人:张浩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盛店、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