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2号原告: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udigernagael(丁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健,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昆水,董事长。
被告:王昆玉,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克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王昆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