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乔,男,汉族,系中山市古镇双建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湾仔。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朱玉蓉,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谢伟、谢建乔因与被上诉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68003××××.1)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伟、谢建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与被上诉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伟、谢建乔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