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程志斌。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俏南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韩振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路,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斌诉被告洛阳俏南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斌��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志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2元,减半收取9251元,由原告程志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