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93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