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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谢忠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谢忠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忠衷;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396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忠衷,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忠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兰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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