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63号原告:陈某1,男,某族,×年×月×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源立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眭某1。
原告陈×诉被告广州源立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ה。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