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163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宗优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宗优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