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初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兴云华视眼镜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经营者:姜文水,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城区兴云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交的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