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8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海智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开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席世荣。
再审申请人武汉中海智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席世荣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武汉中海智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席世荣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武汉中海智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武汉中海智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