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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黄文和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149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14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黄文和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1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黄文和,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4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文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周洁棋,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慧中。

委托代理人:张启盛,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系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黄文和、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5月6日以被告黄文和已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黄文和、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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