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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裕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5民初30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裕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裕丰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初30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裕丰五金经营部。

负责人:章永和。

委托代理人:戴敏,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裕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裕丰五金经营部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现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用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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