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116号上诉人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倩倩。
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北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斗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古北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案所涉名称为“智能家居系统用遥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无效,故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经审查,古北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于2016年3月2日被专利复审委受理。
由于专利复审委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科斗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权是否具备合法效力,故古北公司关于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可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代理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