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96号原告佛山市科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莲子塘工业区58号之二(厂房B3)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保定信捷节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上紫口村。
法定代表人段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科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信捷节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科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科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科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科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