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62-1号原告辛成虎,男,朝鲜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花都栋座单元房,身份证号码0018。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佳元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楼,组织机构代码2515。
法定代表人杨华。
原告辛成虎诉被告深圳市佳元优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成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辛成虎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辛成虎。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