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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明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4民初37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明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明贵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37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明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路南侧126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明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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