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6刑初13号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西安市人。
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未经“雨中情”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私自生产防水材料,并在防水材料外使用“雨中情”牌防水材料的包装纸和商标标识,出售后非法获利7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且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秦某某在承建柞水县“迎春小区”二期工程地下车库时,经他人联系,于2015年6月11日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找到被告人方某某购买“雨中情”牌防水材料。
被告人方某某将样品给秦某某等人查看,后双方口头约定购买总价款72000元的400卷“雨中情”牌防水材料,先缴纳定金20000元。
之后,被告人方某某组织工人在其租赁的小作坊里加工生产防水材料400卷,用购得的“雨中情”牌防水材料包装纸予以包装,并在每卷防水材料的外包装上粘贴“雨中情”商标标识。
同年6月24日,被告人方某某将400卷防水材料送到柞水县“迎春小区”工地,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分歧,被害人秦某某只向被告人方某某支付了剩余货款50000元。
当日下午15时许,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专员毛某某发现该批防水材料系假冒产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柞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测,被告人方某某生产的防水材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秦某某退还了全部经济损失70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明,他承包地下车库工程后,按照发包方要求,需要400卷“雨中情”牌防水建材,所以他和陈某某、赵某某去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购买防水建材,方某某说他那里有“雨中情”牌防水建材,并拿出一卷让他们查看,后来商定购买总价款72000元的“雨中情”牌防水建材400卷,并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6月14日早接到电话说防水建材送到工地了,监理说防水建材厚薄不均,所以最后扣了2000元,只给了方某某剩余货款50000元等情况。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经赵某某联系,他们找到方某某要求购买“雨中情”牌防水建材,方某某拿了一卷“雨中情”牌防水建材让他们看,后来商定用72000元含运费购买400卷“雨中情”牌防水建材,他们就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
到6月14日早方某某打电话说防水材料送来了,验货的时候发现防水卷材厚薄不均,她就扣了2000元,只给了方某某50000元的余款等情况。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他和秦某某、陈某某在细柳镇联系到方某某要求购买“雨中情”牌防水建材,方某某拿了一卷“雨中情”牌防水建材让他们看,后来陈某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他们就走了,6月14日陈某某打电话说防水材料运到了,他和技术员看了说厚度不够,陈某某就扣了对方2000元,只给对方了50000元现金等情况。
4、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及工作证、授权委托书证明,他是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专员,工作是负责检查市场打击举报假冒“雨中情”防水材料。
2015年6月24日他和同事发现柞水县城临河路信用社隔壁的一处高层建筑工地上使用的防水材料是假冒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批防水材料的外包装及标签样式和他们公司基本一样,但外包装上粘贴的商品标签和他们公司不一致,且使用的名称及商标图案和他们公司注册的“雨中情”商标图案完全一致,所以他就报案了。
以及报案后他通过公安机关从这批防水材料中提取了2平方米的防水材料,经他们公司检测,这批防水材料不是由他们公司生产,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厂名、厂址、电话、商标、合格证、资质证照都是假冒他们公司的等情况。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经过现场检查,将涉案的防水材料予以扣押等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经受害人辨认,确认方某某是向他们销售“雨中情”牌防水卷材的人。
7、办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某的经过等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雨中情”商标系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以及“雨中情”牌防水卷材系该公司的产品的事实。
9、荣誉证书及陕西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雨中情”商标系西安市著名商标,“雨中情”牌防水卷材系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事实。
10、投诉书证明,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严肃处理的事实。
11、户籍证明信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1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1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证明,对柞水县公安局送检的防水卷材样品进行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不透水性、纵向拉力、横向延伸率符合GB18242-2008标准规定要求,其余项目均不符合该标准规定要求的事实。
1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证明其自侦查阶段起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对商标管理的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方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酌予从重处罚;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被告人方某某无再犯该罪的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防水卷材344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