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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1241号
案件名称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组织机构代码:70816522-2。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系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郭沣锋,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天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建材大市场还建房1-6号,组织机构代码:L3450204-4。

经营者:王忠艺,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塑)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以下简称宏发水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联塑的委托代理人郭沣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发水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联塑诉称,原告是中国较大的塑料管材管件企业之一,依法享有第1373207X号“”、第1305333X号“联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中“联塑”文字即是原告商标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原告从1986年创立之初使用至今的专有企业字号。

经过原告多年不懈努力,联塑商标品牌及产品获得了多项重大荣誉,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1、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行业首个“中国驰名商标”;

2、2006年荣获行业首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3、被中华商标协会推荐为2009年获最具竞争力商标;

4、荣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评选的2011年度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十强企业。

2014年9月5日,南昌市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报后,在南昌金燕温泉城工地查获一批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调查发现,上述侵权产品均系被告购入销售至该工地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料管道产品,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随后,南昌市新建县工商局于2014年12月5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被告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主营消防、五金器材的批发零售,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应当知道“”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恶意利用原告“”商标品牌在相关公众中的高知名度,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购买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要求:1、判令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原告因调查处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合计共计人民币1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宏发水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广东联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粤佛顺德第23586号公证书(内含1373207X号注册商标证、转让证明及续展证明),证明原告为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证据二:1、(2014)粤佛顺德第24043号公证书(内含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2、(2014)粤佛顺德第23590号公证书(内含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3、2013、2014年纳税证明;

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榜单,证明原告为知名企业,“”商标、字号为知名名牌,享有很高公众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原告“”每年营业数额巨大。

证据三: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复印件加盖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章),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宏发水暖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核原告广东联塑所举证据,依法认证如下:被告宏发水暖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广东联塑提交的证据,均有相关行政机关证明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联塑是中国较大的塑料管材管件企业之一,依法享有第1373207X号“”、第1305333X号“联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中“联塑”文字即是原告商标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原告从1986年创立之初使用至今的专有企业字号。

“”商标品牌及产品获得了多项重大荣誉,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1、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行业首个“中国驰名商标”;

2、2006年荣获行业首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3、被中华商标协会推荐为2009年获最具竞争力商标;

4、荣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评选的2011年度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十强企业。

2014年9月5日,南昌市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报后,在南昌金燕温泉城工地查获一批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相关行政部门调查发现,上述侵权产品均系被告宏发水暖未经原告许可购入销售至该工地上。

随后,南昌市新建县工商局于2014年12月5日对被告宏发水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宏发水暖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主营范围为消防器材、五金器材的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是中国较大的塑料管材管件企业之一,依法享有第1373207X号“”、第1305333X号“联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广东联塑作为合法的商标持有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宏发水暖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印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广东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行为已被工商局处罚决定书所认定,故本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

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侵权不尽合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承担2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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