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初7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仁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郝林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仁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仁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剩余27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