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6号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波鄞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晓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永,余姚德盛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聂文文,余姚德盛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绿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周丰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平,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师立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晟照明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