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00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纳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骥。
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纳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苏纳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原告依法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余额2150元经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后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