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9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经营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水寨镇水北社区服务中心西侧,经营者李皞,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