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13号原告山东华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白永年,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明德,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晓范,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单县卷之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田建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英,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贾宝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斌,山东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媛,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菏泽弘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人民北路中央公馆20号楼2单元1403室。
法定代表人寇魏魏,总经理。
被告济南盛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峰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秀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卷之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弘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盛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山东华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