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毛克平与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毛克平与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克平;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12号原告:毛克平,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支河街,投资人接忠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莹,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郭奇副食店,经营场所鄢陵县陈化店镇赵寨村,经营者郭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莹,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克平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毛克平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克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毛克平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